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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連秀敏 - 幼兒園 | 2019-05-01 | 點閱數: 964

壽豐國小附設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規範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二、招生程序如下:

(一)招生公告日期:五月一日~五月三十一日

(二)申請登記日期:公告日起至六月一日

(三)登記地點:本校幼兒園

(四)抽籤日期: 六月十日(一)上午10:00(本校幼兒園)

錄取名單公布日期:於公開抽籤後,隨即公布之,並以書面通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

(五)報到日期:六月十五日(報到時請繳交戶口名簿正本及兒童健康手冊)

(六)各園幼兒錄取名單,應於開學後二週內由各園列冊函報本府備查。

三、依下列事項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

(一)凡幼兒符合本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者,得於招生名額內依前開辦法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優先入園。

(二)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並抽籤列出備取生,於報到未滿額時,依抽籤先後次序遞補。

(三)各園由年滿二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兒自由登記,遇競額(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出可招收名額)時,以滿五足歲者優先錄取,滿三足歲且原已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得依志願於新學年度留園直升就讀,無須另行登記抽籤,各園應按扣除直升入園人數後之餘額,公告招生。不留園且欲至其他公立幼稚園就讀者,須重新登記,遇競額時,應參加抽籤。

(四)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直系血親適齡子女,得於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內申請優先入園。

(五)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若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應繼續招生至滿額為止。

四、新生申請登記入園須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

五、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入園就讀,應由鑑輔會評估鑑定後,以就近入學之原則安置入園,安置確定後未依規定時間至各園報到者,取消入園資格。

六、本校附設幼兒園108學年度新生缺額為六名。

 

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
幼兒優先入園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本縣各鄉(鎮、
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四條 不利條件幼兒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者,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或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適合就讀普通班者。
(四)原住民: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本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第五條 不利條件幼兒符合優先入園人數如未逾可招生名額時,應全數錄取;如該園
該班登記人數競額時,依下列順序錄取: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五足歲者。
(二)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四足歲者。
(三)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三足歲者。
(四)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二足歲者。
符合前項同一款次之順序者有數人,而錄取至該款次產生競額時,以公開抽
籤方式決定之。
第六條 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比例及增聘輔導人力之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第七條 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
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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