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旨揭保訓會訂定之「各機關實施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教育訓練要點」,係民國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為使公務人員具備安全及衛生防護知能,提升不法侵害預防之危害辨識、溝通技巧等技能,以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之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復按總統114年7月9日令公布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將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19條之1亦就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明定對機關應負責人員課予相關裁罰。茲為利各機關學校於辦理上開事項時有所依循,爰訂定旨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