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公告 潘雅玲 - 人事 | 2025-11-25 | 點閱數: 6

一、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考試院及行政院共同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 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 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 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二、修正條文重點摘要如下:

(一)第五條: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之現象,提供完 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 薪制度,使公務人員得以安心生養,兼顧家庭 及職場工作,考量育嬰 及育孫留職停薪均為養 育三足歲以下幼兒,爰修正序文將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規定增 列為各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並刪除第三款之但書規定,使更具彈性。

(二)第六條:放寬育孫事由得一次申請最長 至孫子女滿三足歲止,不受本條條文有關「留 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之限制。

(三)第九條:考量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育孫、侍親留職停薪之薦任以下主管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所 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為適度減輕代理人員之雙重工作負擔並兼顧機關業務推動,爰納入上開情 形得再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業務,俾兼顧留職停薪人員與其他現職人員家庭價值之實 踐,並酌予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