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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雅玲 - 人事 | 2025-11-28 | 點閱數: 4

旨揭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其中第3條第2項已將銓敘部112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5631721號令有關公務人員任職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規範明文入法,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已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增訂身心調適假,以及公務人員申請該假別時,不得影響其考績之規定,另114年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位首長聯名箋函增列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中為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留職停薪且於年終辦理考績者,不計列考績甲等比率人數。爰配合修正旨揭考績表、統計表及彙整表,自即日起,各機關辦理所屬受考人年終(另予)考績時,均應採用修正後之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