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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雅玲 - 人事 | 2026-01-07 | 點閱數: 81

勞動部核釋有關性別平等工作第32條之3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 1141219_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解釋_勞動部令.pdf
    1) 1141219_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解釋_勞動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