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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雅玲 - 人事 | 2026-01-28 | 點閱數: 5

一、有關校長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一節,教育部歷年函釋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102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13881號函及同年7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61965號函略以,考量校長非屬教師身分,即尚不得支領鐘點費,惟校長如具教師資格又具所授課專長,仍可於原校授課。另校長因具公務員身分,爰其於原校授課係適用公務員兼課不得逾4節之規定。

(二)教育部102年9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80419號函,審酌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不易覓得教師及推動教師專長之授課,爰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如能專長授課,則得支領鐘點費。另為因應中小學教育現場授課鐘點以「節」計算,爰校長於原校授課節數仍以不得逾4節為原則,惟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考量教育現場時空背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精神、校長之課程領導職能及實務授課需求,倘一般地區學校(含非山非市地區學校)校內符合專長授課之師資確有不足,且經對外公告或招聘仍未覓得適當專長授課教師時,考量校長已具備合格專任教師資格,如又符合授課領域課程專長,得比照一般專任教師,於原校授課並支領鐘點費。惟仍應遵循公務員兼課相關規定,以每週不逾4節為原則;倘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且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另教育部102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13881號函及同年7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61965號函,於上開範圍內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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