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599A號令訂定發布,摘要重點內容如下:
一、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學校組織法規(含編制表)所定主管職務,依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就工作表現優良者,分三級發給獎金;獎金金額,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前點所稱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由各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就各級別人員核實審認:
(一)第一級:班級數五十班以上之學校校長。
(二)第二級:班級數五十班以上之學校副校長、秘書、處(室、部、館)主任、組長、科(學程)主任。
(三)第三級:
1.班級數未達五十班之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處(室、部、館)主任、組長、科(學程)主任。
2.國民中學副組長。
三、上開所述第二點所稱工作表現優良,指申請當學期未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四、發給數額如下:
(一)第一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二)第二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一千五百元。
(三)第三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一千元。
(四)前項各級別支領日數未滿一個月者,其發給數額應按實際支領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五、旨揭獎金每學期辦理一次,應於各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教師由服務學校審查,列冊報所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定發給獎金。
(二)校長由主管機關核定發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