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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佑霖 - 人事 | 2026-08-18 | 點閱數: 1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
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依職等不同,赴陸應經內政部許可
或經服務機關同意。次依內政部所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
第3條第1項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
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下稱赴陸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係指
公務員服務法(下稱公服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另依「公
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
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
仍屬公服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
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
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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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泉的高度,不會超過它的源頭。一個人的事業也是如此,它的成就絕不會超過自己的信念。

林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