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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學務 | 2026-09-17 | 點閱數: 11

 

說明:

一、依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電子煙等類菸品禁止製造、輸 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另菸害防制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規劃將「持有」 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於緩衝期屆滿後,持有電子煙等類 菸品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 物品。

二、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提供民眾妥善處理 電子煙之管道,國民健康署於全國各縣市設置電子煙回收 桶。本縣共設置34處電子煙回收據點,包含13鄉鎮市衛生所(室)及北、中、南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民眾自主投遞電子煙;相關回收作業將配合修法進度辦理,持續至新 法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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