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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佑霖 - 人事 | 2026-10-19 | 點閱數: 12

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4條第4款:教師得在一定期間保留職務,並照支薪
給,以帶職帶薪方式於國內、外從事專業發展,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公假進行提
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學校主管機關同意教師全時或
部分辦公時間從事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之研究、參訪交
流、公開授課、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專題講座或
其他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
(二)第20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提
供教師自行或聯合其他教師申請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之經
費補助或資源支持。前項自主專業成長計畫,期間以一
學年為限,包括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從事研究、參訪
交流、公開授課、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專題講座
或其他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

另非屬上開法規適用對象或無相關進修規定之人員(如專
任運動教練、勞動基準法進用之公立幼兒園之教保員、助
理教保員、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大專校院、海外臺
校及私立學校教師等),仍可經各校同意後,提供進修機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