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說明:
一、各機關應對所屬公務人員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其依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處理原則等相關法令所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貫徹政府防制酒駕之決心。
二、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各機關應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衡酌事實發生原因、情節、所生之危害及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其建議懲處基準如附表。
三、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之誠實義務,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 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四、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各機關應列為當年度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
五、各機關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得參酌本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