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未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指定菸品,亦不得製造、輸入、販 賣、供應、展示、廣告未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依同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 供應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
二、檢附宣導內容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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