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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導組 - 學務 | 2025-06-10 | 點閱數: 48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52270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 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 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 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 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 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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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