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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雅玲 - 人事 | 2025-07-11 | 點閱數: 68

本次修正重點為刪除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爾後各機關辦理陞遷人員銓審案,毋須於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等敘明陞遷情形。各機關對於職務出缺應切實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補事宜,且派免權責機關應本於權責審 查用人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如發現有違失錯誤情形, 得列入人事績效考核參考,以確保辦理陞遷程序合法及強 化責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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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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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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