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4年7月3日部銓三字第11458440041號令修正發布,其中修正之重點第五點如下:「放寬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職務出缺或非職務出缺情形,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之規定;修正各級公立學校、原公立托兒所各類醫事人員僅置一人,有非職務出缺情形得約聘或約僱具有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有特定情形離開崗位期間,其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此外,上開注意事項第十點之代理,改由各機關自行列冊管理;不符規定應即改正,業已依規定所支酬金,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