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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雅玲 - 總務 | 2025-08-07 | 點閱數: 48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二、規定:「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說明五並規定相關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等。

二、為避免本校同仁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務必依上開規定補助表說明五確認是否有不得申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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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泉的高度,不會超過它的源頭。一個人的事業也是如此,它的成就絕不會超過自己的信念。

林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