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二、規定:「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說明五並規定相關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等。
二、為避免本校同仁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務必依上開規定補助表說明五確認是否有不得申請之情形。
林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