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未設置考績委員會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其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倘經單位主管初評不及格,其後續成績考評程序,類推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
二、按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 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 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 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 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 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三、次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稱訓練辦法) 第39條第1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 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 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 加註理由後變更之。」揆其規範意旨,係為確保受訓人員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評為不及格時,應經由實務訓 練機關之考績委員會以合議制方式審議,避免僅以單位主 管之個人意見,影響訓練成績考評結果。
四、茲考量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倘不及格,將廢止其受訓資 格,致未能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法律效果與現職公 務人員之免職情事相當。據此,為保障考試錄取實務訓練 受訓人員權益,並依上開訓練辦法第39條第1項規範意旨, 有關未設置考績委員會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其受 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倘經單位主管初核不及格,其後續之成績考評程序,類推適用考績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 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 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送上級機關首長評定,以確保實務訓練成績考評過程之客觀性及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