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30日臺教國署體字 第1140100300號暨本縣衛生局114年10月1日花衛健促字第 1140033765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 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 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 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三、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包含源頭管理、販 售通路(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20歲之青少年)並加 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