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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雅玲 - 人事 | 2025-10-23 | 點閱數: 7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其中關於第五點部分,摘要說明如下:現行第二項規定於一 百零八年十月五日增 訂,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初任、再任或復職 之公務人員,可能當年度因未符請假規則規定,而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 ,致無休假補助費得以請領,或僅得請領 少數金額,爰酌給該等人員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茲以一百十 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 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下簡稱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三項、第 四項,已增訂政務人 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 關首長以外之公務人 員,未具休假三日資 格者,除有請假規則 第八條第二項及同條 第四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每年均給予休假 三日之規定。現行第 二項已無規範必要, 爰予刪除,即公務人 員休假補助額度依第 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 定,按請假規則所定 應給休假日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