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為延攬外縣市公務人才,提升外縣市公務人 員選填及留任縣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意願,落實人才永續, 補助設籍外縣市公務人員返鄉交通費,特訂定上開注意事項。
二、有關返鄉交通補助費屬補助性質,補助對象以縣府及各機關學校設籍外縣市之編制內公務人員;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已婚者之配偶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二)未婚者之父母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三)搭乘各機關所提供交通工具或各種公有車輛往返設籍地者。
(四)已領有其他補助或優惠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五)受訓、差假日數連續達一個月以上者,該期間不得支領返鄉交通補助費。
(六)自備交通工具返鄉者。
三、返鄉交通補助費,每月補助一趟(即去回各一次),在職日不足月者亦同。 補助費用最高以自強號一般座火車票票價計算,設籍地需另轉乘者,僅補助至最近火車站之自強號票價。
四、設籍外縣市公務人員第一次申請應填寫申請書((附表))及檢具戶籍謄本(經機關學校首長核准後,每月與薪資一同發給。
五、支領返鄉交通補助費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應以最節省方式為之。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返鄉交通 補助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其所需金額。
(二)設籍地有異動者,應於一週內檢表相關資料並重新填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