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建議懲處原則重點摘述如下:
(一)本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 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 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 核准)赴陸。
2、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3、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建議最低懲處額度如下:
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人員及警監四 階以下警察人員:第1次違規赴陸,記過1次;第2次違規赴陸,記過2次;第3次以上違規赴陸,記1大過。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警監 三階以上警察人員:第1次違規赴陸,記過2次;第2次以上違規赴陸,記1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