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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雅玲 - 人事 | 2025-11-06 | 點閱數: 2

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民國114年6月19日修正發布, 刪除第16條有關各機關辦理送審時,應於銓審案敘明「經 ○○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之規定。次查公務 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114年9月27日修 正第22條規定,刪除公務人員服務誓言應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規定。

二、復查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 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應包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所定,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或定居證之情形。又陸委會為預防違法任職或有人員存在不符法律任用規定之情況,業擬具「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 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 結書」,訂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並擬具「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載明相關人員不配合查核之處置方式,其中有關應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人員部分,配合辦理查核填具上開具結書,始得辦理送審作業。